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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林黛玉、薛宝钗、贾宝玉的爱情婚姻悲剧浅谈家族法
2007-02-27 11:17:09.0

《新西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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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林黛玉、薛宝钗、贾宝玉的爱情婚姻悲剧浅谈家族法
王锡玲(沈阳大学   辽宁沈阳   110000)
鲁迅曾说:“自有《红楼梦》出来以后,传统的思想和写法都打破了。”《红楼
梦》不仅以其塑造的异常出色的艺术形象和丰富的思想底蕴对后世文学产生了深
远影响。该文以林黛玉、薛宝钗、贾宝玉三人的爱情婚姻悲剧为线索,结合家族
束缚带给他们的人生悲剧,浅谈了对家族法的一些认识。
家族;家族法;悲剧;婚姻
1.家族法的起源
家族法发源于前国家时期的初民社会。那时,原始人为了在强大的自然面前赢得
生存机会,他们通过对自然规律的观察和自身的思考,聚众而居,逐渐出现了婚
姻的萌芽,进而形成血缘家庭。“一个许多家庭的集合体”,而不再是“一个个
人的集合”[1]。家族,作为古代社会的细胞出现并成为了社会关系中的主要角色
。家族以血缘为纽带,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作为家庭生产的主体,担负着繁衍
后代、生产、社会化等多种职能,是民众活动的基本范围。这一形态决定了国家
管理不得不依靠家族管理来发挥其作用。家族成为了国家与民众间的重要枢纽。
不仅如此,政治体制高度集权化的国家形态也决定了社会末端的家族集权化形式
。在当时国家管理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家族作为社会基层集权化的代表,自发地
形成了一些用来调整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犯罪的规则,并与国家法并存互动,从
而形成了家族法。
2.家族法的历史地位。
中国古代律法的核心是宗法、家族和伦理。其中,家族法在封建时代的法律体系
中占有重要地位。家族法虽非国家制定并有适用范围的限制,但却对维护社会秩
序起着特殊的作用。家族法数量众多形式多样,调整范围涉及到族内生活的一切
领域。从本质上看家族法是国法的补充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族内法。以清代家
族法为例,清政府利用家族法的形式推行和贯彻封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使政
权与族权,国法与家法紧密结合以维护清朝的统治。应该说家族法是中国古代社
会文明稳定和谐发展的基础,家族法促进了家族的团结,对家族成员的人格发展
起到了完善作用,但从精神层面的某个角度来看却限制了个人个性在一定程度上
的发展。
《红楼梦》这部书正是以四大家族兴衰的过程为背景,将宝、黛、钗的爱情婚姻
悲剧融入到家族礼教中,揭示家族法对他们个性的压抑及摧残,从而深刻反映出
家族法对当时人们思想、言行禁锢的一个时代缩影。
3.《红楼梦》的婚姻悲剧
《红楼梦》是一部内涵丰厚的作品。她以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三人的爱情婚
姻悲剧为中心线索,真实地再现了清代社会的生活画面,并从贾、史、王、薛四
大家族由盛转衰的演变中,深刻揭示出中国封建社会不可挽救的灭亡的命运,展
示了一个多重层次又相互融合的悲剧世界。在第五回“贾宝玉神游太虚境警幻仙
曲演红楼梦”中作者从宝玉的视角定位,将《红楼梦十二支曲》所演绎的内容通
过宝玉的角色转换巧妙地传递给读者,为读者展现了大观园女儿们对青春生命的
美好愿望的追求,却因“礼教”的束缚,扼杀了她们美好的爱情,最终使她们走
向毁灭的悲剧画面,反映出封建婚姻对人性的摧残。
封建社会的婚姻,完全以家族传继为中心,它与家族的兴衰有很大关系。祭祀祖
先,传宗接代,是子孙婚姻的最终目的,也是他们对祖先必尽的神圣任务,而对
于他们个人的意愿则关系不大。封建婚姻完全成为了家族的附属物。
贾宝玉作为贾府的继承人,按照家族的规定,要走科举之路,立身扬名,光宗耀
祖;还要找一位门当户对的女子作妻子,主持家政,继续家业。而薛宝钗性格温
顺,有着浓厚的封建等级观念,恪守“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道德,既对上逢
迎,又对下安抚,博得上下的一片称赞,是封建家长心中理想的人选。在贾府日
益衰败的条件下,贾薛两家希望宝玉和宝钗结成“金玉良缘”,以贵护富,富补
贵。尽管宝玉、黛玉追求的是彼此心灵契合的感情,彼此是唯一的知己,但关系
到家族兴衰的问题上,封建家长决不会让步,他们只能不顾宝玉,黛玉的愿望而
狠心地扼杀他们的爱情,造成了宝黛的爱情悲剧。
在中国古代社会,“家”是最基础的单位,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集家而成“族”
,聚族而成国。无论是国法家规都以血缘原则为依据。婚姻的建立不仅需要门当
户对,更需要家长对婚姻的决定。这种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根深蒂固的家族意识
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因此,子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长对婚姻的选择。当然,
婚姻制这种社会模式,使家族法更加制度化。将家族统治的独立性与地方基层官
府的职权互相联合,体现了族权与政权的密切结合。封建法律从巩固国家统治出
发,使亲情义务与国家秩序相统一,不仅伦理法律化,而且确认了调整家族关系
的家族法在传统法律中所占据突出的位置。
修身意在应礼。这是家族伦理对个人修身束己的要求,但修身并非以自身为定向
,而是以“礼”的思想来维护家族的尊卑有别,贵贱既分的等级。所以据此匡定
的道德标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个人对道德的理性审视,使每个人
无条件地向礼教靠位,直至言行举止完全符合于礼。
薛宝钗是一位集美貌与才智于一身的大家闺秀。然而在封建礼教的约束下,她时
常以封建等级来衡量做事的标准,对于金钏的投井,尤三姐与柳湘莲的悲剧,她
都采取了冷漠的态度。尽管她也拥有爱美的天性和很高的审美能力,但为了与礼
教相吻合,她常常自觉不自觉地扼杀或抑制自身的爱好与情趣。在封建礼教下,
她失去了自我,失去了应有的个性锋芒,使生命处于抑制状态。她是封建礼教对
个性的消磨和蚕食灵魂的深刻见证。薛宝钗作为“礼”的代表人物,最终完成了
家族赋予她的使命,与宝玉结成了“金玉良缘”,这一悲剧性婚姻的确立,使她
完全成为了封建礼教的殉葬品。
综观古代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爱情悲剧作品蔚然可观,从《孔雀东南飞》到《
西厢记》;从《梁山伯与祝英台》到《桃花扇》、《长生殿》,这些文学作品都
反映出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对封建婚姻制的批判与反抗。究其根源,是“家族本
位”思想深刻根植于当时的社会文化中,而形成“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
治”的思想约束。而婚姻作为宗族的延续,更应恪守“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
事宗庙,下以传后世”[2]原则。这一专横、残酷的制度正是家族法的缩影。
4.家族法的启示
在林黛玉、薛宝钗、贾宝玉三人的爱情婚姻悲剧中,深刻地反映出家族法对思想
的桎酷和对道德行为的约束。尽管家族法使家族组织更为正统化、官方化,但把
忠孝礼信义等善恶品评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要求家
族成员毫无保留地接受,实为褊狭思想对人性的摧残。他们爱情婚姻的不幸正是
建立在这样一个等级森严的大家族中,使他们的一生留有鲜明的“家族”烙印,
把他们美好的爱情匡定在“家族规范”中。这份凄美的爱的定格带给人们强烈的
震撼,让人深思,耐人寻味。
对家族法的梳理,可以从中领悟到其所蕴涵的重要的研究价值:家族法研究能揭
示家族组织对中国社会发展的作用;家族法研究能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真实状况
以及国家法与家族法互动关系;家族法研究能揭示除官方律典以外的“本土资源
”,有助于探寻中国对世界法律文化的真正贡献,有助于体会“地方性知识”的
内涵[3]。尽管家族法已经成为
(下转第220页)
(上接第218页)
一个静态的历史断面,但其留有的芬芳仍令人回味无穷。家族法是古代法文化积
淀的体现,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精神层面,都为保持古代社
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民族昌盛起到了积极作用。重新审视古代法文化,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对于建设我们现代法制是有所裨益的[4]。
参考文献:
[1]《民间法国家法互动中的古代中国民事法》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
/www.law-lib.com/lw)
[2]《礼记-昏义》
[3]《论中国古代家族法的研究》陈强郑贵兰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
www.law-lib.com/lw
[4]《中国古代家族法散论》张基奎(苏州大学法学院)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
http://www.law-lib.com/lw
[5]《中国古代刑于法》崔敏新化出版社(P27-P50)
[6]《中国文学史》(第四卷)袁行霈高等教育出版社(P359-P361)
[7]《中国大百科全书》海燕出出版社(P474-P475)
[8]《中国传统法文化论纲》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b.co
m/lw)
[9]《中国古代习惯法与法治现代化》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
w-lib.com/lw)
[10]《家族司法的运行机制》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b.c
om/lw)
[11]《清朝法制史概论》张晋藩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b
.com/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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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2 22:37:45.0

15
2008-05-31 20:59:50.0
44665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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